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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关条例最新信息
January 1, 2004 04年1月1日起海关条例新规定
从2004年1月1日起,为了符合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
的规定, 大田-联邦快递在中国地区(香港、澳门、台湾除外)的进、出口清关程序
将执行如下新的操作规定。
凡欲以快件报关在中国进、出口"文件"、"货样"和"广告品"的,寄件人在空运提单
和商业发票的"货品描述"栏内填写货品详细内容及描述后,还必须在品名后面明确标注
"Document(文件)", "Sample(货样)"或"Advertising material (广告品)"。 否则将按
正式报关程序操作,其清关时间将延长至少一至两天。
| 快件分类 |
商品范围 |
所需报关文件 |
文件(Document) |
无商业价值的文件、单证、票据及资料 |
运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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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物品(Personal Effects) |
指海关法规规定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进出境的旅客分离运输行李物品、亲友间相互馈赠物品和其它个人物品 |
运单、形式发票、收件人身份证影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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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物(Cargo) |
1.免税并可享受快件报关范围: a) 申报价值低于RMB400元的货样、广告品 b) 关税或增值税低于RMB50元的单票货物 |
运单、形式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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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应税但可享受快件报关范围:申报价值在RMB400-5000元之间的货样、广告品 |
运单、形式发票、装箱单(适于一票多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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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正式报关的范围: a) 需要付汇 / 收汇 b) 涉及许可证的货物 c) 上述以外的其它货物 |
运单、形式发票、买卖合同(副本)、进/出口许可证(如需要)、出/入境货物通关单(如需要)、装箱单(适用于一票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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