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关条例最新信息
January 25, 2005
美国FDA(食品及药物管理局)新法令 - 第五章
作为2002年颁布的生物反恐法案的一部分,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FDA)最近颁布了一套暂行法令,要求国内及国外从事与食品相关的企业组织必须进行登记并对进口食品以电子方式办理预先申报。
联邦快递强烈建议您了解以下新法令,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免因违反相关条例而造成货物运送的延误甚至无法进入美国。
美国海关及边境保护局(CBP)2004年11月5日发布的操作规程及备忘录中规定,FDA所发布法令第五章中的进口食品强制预先申报条款(PN)从2004年11月8日起实施。法令中明确指出,进口货物必须遵守强制条款中的所有规定,包括一些暂行规定,比如:货物的预先申报不得晚于货机抵达美国第一个口岸前四小时。货机抵达第一个口岸时,CBP的检查会更严格,以确保PN的有效实施,如果预先申报没有按照规定准时办理,有可能导致部分食品货物运送的延迟甚至无法进入美国。
在此特别提醒您,未取得预先申报确认前,FedEx联邦快递将无法收取您的货件。您可以直接至www.access.fda.gov网站申请"预先申报确认"。
2002年生物反恐法案中对于食品的定义
- 供人及动物消费的食品或饮料
- 口香糖
- 用于生产食品的各种相关成分及原料
属于规定范围内的食品货物
- 所有的食品必须是不易腐烂的。
- FDA规定的"食品",均为美国已进口或即将进口的食品
- 在美国境内储存或销售的食品
- 商务礼品
- 作为质量保证、商品展示或检验的样品
- 在美国各口岸进行转运的商品
- 进口用于再出口的商品
- 获准进入美国国际贸易区(FTZ)的食品
不属于规定范围内的食品货物
- 旅游者自带自用的食品
- 不离开到达港而立即出口的食品
- 美国农业部规定的不在检查范围内的肉类、家禽类、蛋类产品
- 家庭自制的,作为私人间礼品而非商业目的食品
- 不符合FDA食品定义的直接接触食品的物质(如包装材料、饮料罐、容器、食品用杀虫剂等)
- 个人之间的非商业用途的食品
要了解有关组织登记及预先申报的详细信息,请点击这里
联邦快递会继续关注新法令的动向,并定期更新网页。我们强烈建议您定期浏览网页以得到第一手的消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