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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第33號公告有關進/出口中國的樣本及廣告品的通知

中國海關總署的第33號公告已於2010年7月1日生效。於2011年1月1 日起,有關當局將會對文件審查部份嚴正執行。

對進口及出口中國貨件的要求總括如下:

  • 免稅金額的限定:
    取消原對總值在人民幣四百元以下的進口樣本及廣告品免稅的規定;海關會依據其協調貨品編碼 (HS),徵收關稅和進口環節稅。符合下列類型的貨件除外:
    1)  進/出口貨件稅額低於人民幣五十元;及/或
    2)  經寄件人申請,且海關認定為無商業價值的樣本及廣告品貨件, 如剪割的衣物或鞋底打孔的單鞋。

    因此,總值在人民幣四百元以下的進口樣本及廣告品貨件,將有可能面臨徵稅。

  • 中國寄件人、收件人及代理人需提供進口或出口商的登記編碼:
    新公告要求中國進口及出口商為所有託運品向海關申報十位數字的登記編碼。文件及個人物品除外。

為確保貨件能順利清關,中國海外的寄件人在寄運貨件時除需提供貨品的協調貨品編碼 (HS)外,更需提供準確及詳細的貨物描述。

中國海外的寄件人亦需於空運提單及商業發票上提供他們於中國境內收件人或代理人的登記編碼,以助海關清關程序。客戶如未能提供有關的登記編碼有可能會引起貨件清關延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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