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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非敏感市場及轉運貨物的紡織品簽證規定

依照香港工業貿易署的通告,由2011年5月20日起,以下輸入或輸出香港的紡織品貨件,將毋須提供紡織品進/出口許可證或通知書。

  1. 由中國以外地方進口的紡織品,毋須提供綜合進口許可證。
  2. 由香港出口(包括轉口)往中國和美國以外地方的紡織品,毋須提供綜合出口許可證。
  3. 所有轉運紡織品(包括來自及/或輸往任何地方的紡織品),毋須提供許可證。

然而,由中國進口或及出口(包括轉口)往中國或美國的紡織品,於2011年5月20日或以後,仍須提供紡織品進/出口許可證或提交紡織商登記方案下的紡織品通知書。

根據上述對許可證需求的改動,顧客於5月20日或以後從中國以外地方進口再轉口至中國或美國的紡織品時,在填寫紡織品表格四或出口通知書II時將有所改變。填寫紡織品表格四或出口通知書II的範本,請參閱http://www.tid.gov.hk/english/aboutus/tradecircular/all_in_one/2011/files/as042011a3.pdf.

如需更多有關放寬紡織品簽證規定的詳情,請參閱http://www.tid.gov.hk/tc_chi/aboutus/tradecircular/all_in_one/2011/as0520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