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品 國際海關條例最新資訊
January 17, 2008
新加坡之無線與通訊產品進口規定
新加坡資訊通訊發展局(IDA)最近頒布新令,增列須事先取得進口許可之無線與通訊產品清單。
為順利辦理清關手續,託運具備無線功能與路由橋接器的筆記型電腦等物品,寄件人與收件人皆須按照規定提供其它資料。
須取得進口許可之產品:
• 天線與網路設備
• 碟形衛星信號接受器與通訊設備
• 無線裝置 (影音機上盒、橋接器系統、耳機、麥克風)
• 藍芽裝置/耳機
• 路由器
• 手機零件與網路電話
• 無線射頻辨識系統(RFID)與GPS系統
• 電話與傳真機
• 傳輸與接收器,包括VHF/HF收發器
如貨件中含有無線及/或通訊產品,應依產品用途提供下列資訊:
1. 供個人或公司內部使用之無線及/或通訊產品
- 寄件人須在空運提單及/或商業發票上,填寫進口產品之品牌名稱與機型描述(技術規格尤佳)。
例如:託運不具備無線連線功能之筆記型電腦,則請填寫「XXX筆記型電腦 (不具備無線功能)」。
- 收件人須提出一份聲明書,內容應列出自己的姓名與新加坡身份IC號碼,並註明該進口產品之用途
為供個人使用或贈禮。如用途為供公司內部使用,則該份聲明書應使用印有公司信頭的信紙,並註
明用途為「非賣品,僅供公司內部使用/個人使用」字樣。
2. 供商業用途之無線及/或通訊產品
- 寄件人須在空運提單與商業發票上填寫下列資料:
* 進口目的 (供銷售、出租用途,是否為再進口物品、待修品等)
* 產品之品牌名稱與機型描述,包括製造商之技術規格(用戶手冊所載資料)、運作頻率、輸出功率。
- 收件人須提供其IDA經銷商執照,如收件人未持有效執照,應於進口該產品前向IDA申請。
3. 供零件更換用途之無線及/或通訊產品
如該產品之用途係做為更換零件,則收件人不須持有經銷商執照。但寄件人須提出一份書面解釋,說
明該產品之用途為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