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品 各國最新海關條理及規定




中國商務部對部分輸歐紡織品施行出口新規定

 

 

聯邦快遞提醒您,中國商務部從2008年1月1日起對部分輸歐紡織品施行出口新規定。主要內容包括但不僅限於:

 

1. 取消《中歐紡織品貿易諒解備忘錄》項下輸歐盟十類紡織品的出口數量管理。

 

  • 輸歐2 類 (棉織物)、輸歐4 類(T恤)、輸歐5 類(套頭衫)、輸歐6 類 (褲子)、輸歐7 類(女式襯衫)、輸歐20
    類(床上織物用品)、輸歐26 類(衫裙)、輸歐31 類(胸衣)、輸歐39 類(亞麻布類)、及輸歐115 類 (亞麻或
    苧麻紗)。

 

2. 對企業出口至歐盟成員國的八個類別紡織品(目錄見附件)實施出口許可證管理。實施期為一年,至
    2008年12月31日結束。

 

  • 輸歐4 類(T恤)、輸歐5 類(套頭衫)、輸歐6 類 (褲子)、輸歐7 類(女式襯衫)、輸歐20 類(床上織物用品)、
    輸歐26 類(衫裙)、輸歐31 類(胸衣)、及輸歐115 類 (亞麻或苧麻紗)。

 

3. 對附件所列紡織品實行企業經營資質審核。

  • 企業資質標準的制定和審核工作由中國紡織品進出口商會、中國紡織工業協會和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承擔。經審核,符合資質標準的企業可申領《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 許可證實行“一批一證”、“一關一證”。許可證中文證有效期為45天,英文證有效期為75天,中英文許可證電子資料的有效截止日與其對應中英文證的有效截止日一致,有效期不得延長,逾期作廢。

 

4. 屬於歐盟成員國海關要求憑許可證放行的樣品,或赴國(境)外參展、辦展的展品、展賣品的出口,
    應申領許可證。

5. 出口涉及空運貨物的,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會根據企業申請,憑企業提供的出口合同和 空運委託書將相
    關許可證資料標注為“涉及空運”,並發送至商務部。相關電子資料將由商務部直接發送至歐方。

 

您可至下列網站取得中國商務部發布之規定全文http://wms.mofcom.gov.cn/aarticle/zcfb/d/q/200711/20071105226018.html

 

所有列在上述規定、進口歐盟之紡織品,若其原出口國為中國,須檢附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及產地證明書。此項規訂亦適用於貨件內容物標示為“中國製造”( Made in China)之託運,不論寄件人是否位在中國。另外,屬於上述規定、進口歐盟的紡織品樣品,不論是蓋章或剪破樣品,也須遵循此項規定。

 

所須文件在進口歐盟國家時無備妥或不完全,貨件將被置留直至文件補齊。但若文件無法於若干時間內補齊,貨件將被退回原寄件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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