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最新海關條理及規定


美國對更多的植物與植物產品實施進口聲明規定

美國最近通過了一項修正案,擴大「雷斯法」(Lacey Act)對植物和植物產品的保護範圍。因此,自2008年12月15日起,進口至美國的保護類植物和植物產品,包括原木與原木產品等均須檢附進口聲明書。

目前該法案將保護類植物和植物產品的定義,擴大為「植物界的任何野生成員,包括根部、種子、各部位或製品,並涵蓋來自天然或種植場的樹木」。

  • 樹木包括原木、經處理之才材、傢俱等產品。
  • 木製品亦包括紙類產品。

進口聲明須列載下列資料:

  • 植物學名;
  • 進口貨品的價值;
  • 數量;以及
  • 植物來源地。

部份的植物和植物產品不須提交進口聲明書。包括:

  • 「一般栽培植物」和「農作物」,該等產品不適用這項新規定;
  • 實驗室或實地研究用的植物基因材料-科學標本;及
  • 繼續種植或待種植之植物。

已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的植物、或列入「1973年瀕絕物種法」的瀕危植物品種,或列入為保育本土瀕危植物而訂的州際法例的植物,必須符合這項新的進口聲明規定,包括科學標本與待種植之植物。

若有疑問請洽詢FedEx顧客服務部,或請至美國農業部官方網站查詢:http://www.aphis.usda.gov/plant_health/lacey_a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