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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最新海關條理及規定
January 1, 2004 最新實施-「2004中國大陸海關進出口快遞監管辦法」
從2004年1月1日起,為了符合2004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口快遞監管辦法> 的規定,聯邦快遞在中國大陸地區的清關模式將實行如下列新的作業要求:
按照新的快遞監管辦法,只有"文件"、"貨樣"和"廣告品"可以使用「快速清關」方式通關。除此之外的所有中國大陸地區進出口貨物都必須按照「正式清關」方式進行辦理。
凡欲以快速清關方式在中國大陸進出口的"文件"、"貨樣"和"廣告品"等物品,寄件人在空運提單和商業發票的"貨品描述"欄內,必須填寫貨品詳細內容,並在品名後面明確標注"Document(文件)", "Sample(貨樣)"或"Advertising material(廣告品)"。
如您未能按照上述要求填寫空運提單和商業發票,您的貨品將按「正式清關」方式辦理,其時間較「快速清關」會延長至少一至兩天。
| 快遞分類 |
商品範圍 |
所需報關文件 |
文件(Document) |
無商業價值的文件、單證、票據及資料 |
空運提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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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物品(Personal Effects) |
指海關法例規定自用、合理數量範圍內的進出境旅客所分開運送之行李物品、親友間相互饋贈物品和其他個人物品 |
空運提單、商業發票、收件人身份證影印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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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貨物(Cargo) |
1.免稅並可享有快速清關之商品: a)申報價值低於人民幣400元的貨樣、廣告品 b)關稅或增值稅低於人民幣50元的單票貨物 |
空運提單、商業發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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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應繳稅但可享有快速清關之商品: 申報價值在人民幣400-5000元之間的貨樣、廣告品 |
空運提單、商業發票、裝箱單(適於一票多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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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須正式清關之商品: a)需要付匯 / 收匯之貨物 b)涉及許可證的貨物 c)上述以外的其他貨物 |
空運提單、商業發票、買賣合約書(副本)、進/出口許可證(如需要)、出/入境貨物通關單(如需要)、裝箱單(適用於一票多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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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快遞感謝您的合作與支持,同時,希望您將此消息儘快通知您的海外業務夥伴,以便及時執行新的作業要求。
另外,各地方進出口岸可能有其他相關具體規定,詳情請向當地海關或聯邦快遞查詢。以上新規可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網站www.custom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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