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關消息及提示
國際託運法例和要求經常改變,但要掌握這些改變並不困難。我們會為您提供國際託運法例提示和更新,讓您了解最新發展。
進口
由2025年12月1日起,香港為遵照《基加利修正案》透過修訂《保護臭氧層條例》(第403章)就18種受管制的HFCs實施進出口管制。
主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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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商必須持有有效的配額並為每批貨件申領進口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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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額將逐步收緊,到2036年實現減少85%。
有關詳情及受規管的氫氟碳化物列表,請瀏覽 olpo.epd.gov.hk/en/info 或致電 +852 3153 2384/olpoenq@epd.gov.hk 聯絡環保署。
請按此處了解詳情。
由2025年4月11日起,《化學品管制條例(修訂附表2)》將新增18種前體化學品。受管制物質列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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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oc-4-哌啶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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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MDP-2-P甲基縮水甘油酸及其甲酯、乙酯、丙酯、異丙酯、丁酯、異丁酯、仲丁酯及叔丁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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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哌啶酮;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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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甲基縮水甘油酸及其甲酯、乙酯、丙酯、異丙酯、丁酯、異丁酯、仲丁酯及叔丁酯
上述物質的進出口受香港海關的許可證計劃管制。詳情請參閱《2025年化學品管制條例(修訂附表2)令 – 附件B》。
溴唑侖、異丙基依托、依托咪酯、異丙帕酯、美托咪酯和丙帕酯將納入《危險藥物條例》(第 134 章)附表1的管制,另外其中一種物質的名稱技術修訂,更新後的名稱為 N-[1-(氨基羰基)-2,2-二甲基丙基]-1-丁基-1H-吲唑-3-甲酰胺。
依托咪酯和它的類似物,很常見於街頭藥物中,被稱為「太空油毒品」。這種物質通常透過電子煙吸入,對健康構成重大風險,包括依賴性和腎上腺抑制。政府已根據《危險藥物條例》禁止「太空油毒品」。擁有、吸煙、吸入、注射或以其他方式攝取「太空油毒品」現已屬違法,違例者將面臨嚴重刑罰。
詳情請參閱以下連結:
由2025年1月1日起,香港就電器及電子廢物的進出口實施新管制。有關修訂為履行《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電子廢物修正案的要求。
託運所有電器及電子廢物的貨件(例如:廢固網電話、廢路由器、廢鍵盤、廢硬碟、混雜的電器和電子廢物、經破碎處理的廢電器和電子設備或廢部件等),均須先領有許可證。非法電器及電子廢物貨件會被退運,相關方面亦可能會被檢控。
二手電子設備如能正常運作且託運目的並非棄置,可獲豁免新管制的規定。但該物品必須符合指定條件:該設備不會被送往棄置或拆解,必須附有所有關鍵部件,並且沒有重大破損或缺陷。該設備的功能適合直接供消費者使用,其外觀並無嚴重磨損或損壞,必須附有適當包裝防止該設備在運送過程中受損。詳情請參閱環保署例子參考。
按此了解有關修訂的詳情。
出口
自2025年12月31日起,香港特別行政區將根據修訂後的《水俁公約管制水銀條例》實施更嚴格的管制措施,規管製造、進口、出口及供應新增的受管制添汞產品。
自2026年1月1日起,澳門特別行政區將根據《第109/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對14項添汞產品的進口、出口及轉運實施管制,且不設過渡期。
主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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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受管制的添汞產品在相關生效日期後不得進口、出口或經由香港/澳門轉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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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僅在特定情況下(如科研、校準、標準參照用途)可獲豁免,並須提供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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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寄件人於交貨前確認產品是否含汞並符合當地法規要求。
官方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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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受規管添汞產品新管制措施十二月三十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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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特區政府管制《關於汞的水俁公約》添汞產品之進口、出口及轉運
此處下載2025年版香港貨物協調制度(港貨協制)編號的 CSV 數據集。
如您是身處加拿大以外的企業並出口商業貨品往加拿大,並且是進口登記商(IOR)須負責一切關稅及稅項付款,請務必馬上採取所需步驟,有助避免CARM(即加拿大邊境服務局評估及稅收管理)全面實施後,您的 FedEx Express貨件或在進口邊境時延誤。
請按此處了解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