託運法規更新

進口和出口貨件相關的海關法規會不斷變更。我們整理了全球海關當局的重要公告,以協助我們的客戶在使用我們提供的託運服務時獲取最新資訊。及時瞭解和遵守新的要求 (如關稅與貨物稅資訊、資費說明、產品統一代碼和清關文件),將避免承受代價高昂的託運延誤。

紐西蘭調漲海關交易費和Ministry for Primary Industries (MPI)之生物安全規費

紐西蘭海關和Ministry for Primary Industries (MPI)調漲了他們的交易費和生物安全規費,以支持實施第一期聯合邊境管理系統(JBMS)的成本。第一階段的JBMS計劃,包括設立單一貿易窗口和引入先進的風險評估和定位工具。

 

JBMS是紐西蘭海關和MPI合作的計劃,目的是把邊境通關流程現代化和整合。 JBMS可讓這兩個機構共享流程、數據和技術,讓他們能更有效率且一致地使處理人員、貨品和工藝品。

 

下列新的海關交易費和生物安全規費201381日生效:

 

進口報關費

舊費率

(包括一般消費稅)

(包括一般消費稅)

增加

進口交易費

$25.30

$29.26

$3.96

生物安全進口徵費

$12.77

$17.63

$4.86

進口總額交易費

$38.07

$46.89

$8.82

 

 

 

 

口報關費

舊費率

(包括一般消費稅)

費率

(包括一般消費稅)

增加

出口交易費

$14.56

$17.94

$3.38

 

除另有註明外,所有數字均包括一般消費稅。

 

有關紐西蘭海關和MPI收費調漲的詳細資訊,請登入以下連結:

 

 

Show之前的公告
韓國海關新保稅運輸條例

201371日起,韓國海關頒布了新的條例,禁止快遞營運商在海關未完成正常清關程序之前,運送貨件至保稅倉庫。而特別保稅區和自由貿易區將不受此新條例限制,但運送至其他地區的貨件,在清關過程中,貨件應儲存在快遞營運商的倉庫內。

根據新法規,如果貨件是運送到特殊保稅區或自由貿易區以外的地區,聯邦快遞建議在韓國收貨人使用聯邦快遞指定清關代理。如果收貨人要使用其他清關代理,貨件仍然需要儲存在聯邦快遞的倉庫內,而聯邦快遞將會從貨件到達倉庫的第4天開始徵收額外的倉儲費

印尼海關清關規定

為了盡量減低進口貨件至印尼時海關清關延遲的情況,僅在此提醒我們的顧客須針對貨件提交所有必要且適當的進口文件。

同時,我們也鼓勵所有顧客在託運貨件至印尼前閱讀以下清關要求與相關資訊摘要。

價值

重量

類別

需要文件

清關費用

無限制

> 100 公斤

正式報關

  • 納稅人識別碼/NPWP
  • 進口商登記碼/APIT
  • 授權書/POA
  • 海關識別碼/NIK
  • 其他必要許可證
  • 銀行費用 (IDR 50,000)
  • 預付款 (稅款的2.0%)
  • 手續費 (根據適用的重量區間計算)
  • 行政費用(IDR 40,000)
  • 增值稅(手續費與行政費用的10%)
  • 倉儲費(根據適用的重量區間計算)
  • 外費用將適用於被海關抽檢內容物的貨件。

> 50美金

< 100 公斤

簡化出口報關

  • 納稅人識別碼/NPWP
  • 進口商識別碼/APIT(Tax/PPh - 2.5%)
  • Bank Charge (IDR 50,000)
  • 銀行費用 (IDR 50,000)
  • 預付款 (稅款的2.0%)
  • 手續費(IDR 250,000)
  • 行政費用(IDR 50,000)
  • Tax / PPh (2.5% / 7.5% / 15% of Duties & Taxes)
  • 增值稅(手續費與行政費用的10%)
  • 倉儲費(若遭海關監管超過3天,根據適用的重量區間計價)
  • 無進口商登記碼/APIT (Tax/PPh - 7.5%)
  • 無納稅人識別碼/NPWP (Tax/PPh - 15%)

< 50美金

< 100 公斤

微量(Deminimis)

 -

  • 手續費(IDR 50,000)
  • 增值稅 (手續費的10%)

無限制

> 100公斤

自由貿易區- P20

  • 授權書,自由貿易區的海關放行許可
  • 自由貿易區進口申報
    注意:

收件人需備妥海關放行許可並提交給FedEx以便在海關完成貨件清關

  • 倉儲費(若遭海關監管超過4天,並根據適用的重量區間計算)

無限制

< 100公斤

自由貿易區- P35

  • 與印尼FedEx簽訂的MoU (備忘錄)  –每年更新一次
  • 授權書 – 每月更新
    注意:
    FedEx代理商須備妥海關放行許可並在海關完成貨件清關
  • 倉儲費(若遭海關監管超過4天,根據適用的重量區間計價)

無限制

無限制

PP8 – 外交郵袋

  • 由外交部背書的進口申報(PP8)
  • 授權書
  • Handling Charge (IDR 250,000 if weight : 1-100kg)手續費(IDR 250,000,當重量介於1-100公斤時)
  • 行政費用(IDR 40,000)
  • 增值稅(手續費與行政費用的10%)
  • 倉儲費(若遭海關監管超過3天,根據適用的重量區間計價)
  • 印尼海關要求進口消費品須以本地語言(馬來語)標示產品。
  • 無商業價值(NCV)或0不是一個可接受的價值。
  • 所有非文件類貨件必須有一個商業發票正本。多件的貨件也需要一份裝箱單,清楚地說明每件物品的內容,商業發票也應逐項列出,以便海關對照裝箱單與商業發票。建議託運人在空運提單及商業發票上提供國際商品統一分類代碼(HS),以協助清關手續。
  • 使用過的產品/貨件,不論價值和重量,都必須正式報關且需貿易部核發的許可證。
  • 重量超過100公斤的貨件,收貨方不得為個人。收貨人必須是印尼的法律實體,才得以收取超過100公斤的貨件。
  • 臨時進口需要由收貨人發臨時進口申請信給海關首長,以解釋關於該商品的細節、進口目的、和貨件重新出口的日期。收貨人需要附上展覽日程安排及其他海關所需的相關的文件。收貨人必須提供100%等同於貨件產生的關稅和其他稅的銀行擔保,而該銀行擔保將於重新出口後返還。

NOTES: 注意事項:

  • 種子需有由農業部所發的進口許可證/牌照,並受植物檢疫條例(CITES)規管。
  • 手機,手機和掌上電腦被禁止作為個人貨件。
  • 條例規定管制物品的進口(食品和飲料,傳統藥品,補品,化妝品,服裝,鞋子,電子產品,手機,掌上電腦,玩具等)僅能由持有貿易部註冊之特殊許可的進口商經手。無法提供許可將造成貨件退回。

一如往常,謹在此提醒顧客須確保您遵循印尼海關法規與FedEx的服務條件與條款。若您有任何問題,請聯絡您當地的業務專員或電洽我們的顧客服務團隊。

關於託運貨件至韓國的海關申報提醒

當您寄運貨件至韓國時,寄件人據實申報貨件價值是非常重要的。若申報價值和實際市價之間有所差異,貨件可能因韓國海關而延遲。

根據韓國海關,兩種常見的申報價值不符狀況如下:
I. 故意低估貨件價
部分寄件人在申報時低估貨件價值以規避關稅和貨物稅。請注意,此種情形的貨件若被韓國海關查獲,將進行完整的調查並造成清關延遲。
II. 貨件本質不具商業價
即使貨件本質不具商業價值(例如:樣品、二手物品、依顧客要求的替換品、送修品),寄件人仍須依據市價申報貨件價值。若韓國海關懷疑申報價值可能有誤,韓國海關將針對該貨件進行調查,並依據網路上如Google、Amazon上的實際市價資訊套用在貨件上。
當託運貨件為維修後的寄回物品時,為避免清關延遲,寄件人應依照下述方式準備空運提單和商業發票:
1. 空運提單
(1) 商品描述
產品名稱 (無商業價)
(2) 貨件價值
總價 (商品市價+維修成本)
2. 商業發票
項目 1: 產品名稱 (無商業價) = xxx USD
項目 2: 維修成本 = xxx USD
為避免清關延遲,寄件人應據實申報貨件價值。即使您認為您的貨件不具商業價值,也應提供實際市價以利申報作業。
欲瞭解更多關於海關申報的資訊,請聯絡您的業務專員,或洽FedEx顧客服務部

印尼對進口和分銷手機,筆記型電腦和平板電腦的新規例

印尼貿易部最近頒佈規例82/M-DAG/PER/12/2012,以規範進口和配銷的手機、筆記型電腦和平板電腦。
這項新規例只允許已於貿易部註冊了特殊許可證的進口商進口手機,筆記型電腦和平板電腦,並指令該註冊進口商必須與最少三家當地經銷商簽訂協議書。規例禁止個人進口手機,筆記電腦,平板電腦。若未能持有及提供特殊許可證,可能會導致貨件被遣返。
為免事件發生,FedEx建議所有客戶於運送手機、筆記型電腦和平板電腦至印尼時需取得所有必要的許可證,並確保所需文件隨貨件一起託運。
FedEx
建議寄件人注意以下要求:
為了讓手機,筆記型電腦和平板電腦可順利進口,進口商必須具備:

  • 進口手機、筆記型電腦和平板電腦的公司註冊號碼;
  • 手機、筆記型電腦和平板電腦的進口協議書(進口許可證); 
  • 手機、筆記型電腦和平板電腦(產品)的進口產品註冊商標。

要為手機、筆記型電腦和平板電腦取得進口註冊號,進口商必須具備:

  • 進口商識別號碼(API)。此為一個海關識別號碼,及為電子物品和它的組件的特別進口識別號碼;
  • 證明與最少三家當地經銷商簽訂的協議書;
  • 具有手機、筆記型電腦和平板電腦進口商經驗的認證;
  • 具有最少三年手機、筆記型電腦和平板電腦配銷商經驗的認證;
  • 手機、筆記型電腦和平板電腦進口商註冊號碼的有效期只有2年。

要取得手機、筆記型電腦和平板電腦的進口協議書,進口商必須具備:

  • 手機、筆記型電腦和平板電腦的進口商註冊號碼;
  • 從印尼工業部取得的進口產品識別標記;
  • 從印尼通信和訊息部取得的電信儀器和設備的有效證明;
  • 印尼文的標籤;
  • 由當地國家公證人及貿易專員/外交官員驗證,從國外首長發出的委任函件;
  • 於一年內進口貨物的計劃;
  • 一份由國外首長確認了為期一年的計劃的聲明。

 

其他主要關鍵點:

  • 進口的手機、筆記型電腦和平板電腦只可分配給經銷商,不可直接向消費者或零售商分銷。
  • 此規例適用於寄往自由貿易區和自由港的手機、筆記型電腦和平板電腦。
  • 每項進口手機、筆記型電腦和平板電腦的活動,將在寄件地由驗貨員進行驗證。而驗貨員必須具有最少五年的進口經驗,並於海外設有分支或代表及網絡。
  • 已登記的手機、筆記型電腦和平板電腦進口商必須每月寄出報告。
  • 若未能提交兩次月度報告,或在6個月內並未進口手機、筆記型電腦或平板電腦,許可證將會被吊銷。

 

您可於下載有關規例的詳情(只提供印尼文)。

 

如有任何疑問,請致電0800-075-075與我們的顧客服務部聯絡。

 

FDA修訂對醫療器材登記與列舉要求的規定

2012101日起,美國食品暨藥物管理局(FDA)修訂了對醫療器材機構和列冊的要求。除非FDA給予豁免,FDA現在要求電子方式提交本地與外國醫療器材的證明和清單,並包括額外的資訊以利辨識部分參與進口外國機構器材至美國的相關單位。
打算在美國商業銷售並涉及生產與配送醫療器材的機構,必須每年向
FDA登記。絕大多數被要求登記的機構也需要明列器材和這些器材在該機構進行的活動。FDA的「統一登記和列表系統」(FURLS)是以網路為基礎的系統,用來以電子的方式接收相關資料。
以下是主要改變:

  • 以電子方式提交:美國與外國的醫療器材機構必須以電子方式透過FDAFURLS系統向FDA提交登記與明列資訊。
  • 額外資訊:美國與外國醫療器材機構必須提供作正式回應之用與機構負責人的電子郵件位址,以及機構網站的URL
  • 登記資訊的更新/改變:醫療器材機構被要求在登記的30天內更新登記資訊。
  • 來自外國機構的資訊:進口或提供醫療器材至美國的外國醫療器材機構必須指出所有已知的進口商,並且提供每個進口人或提供器材出口至美國的人的名字。
  • 取消豁免
    • 合約製造商和合約消毒公司必須註冊他們的機構並列出他們的設備。
    • 有進入對外貿易區(FTZ)並自對外貿易區重新出口醫療器材、並無進入美國商務的外國機構,必須註冊並列出他們的設備。
    • 外國機構進口轉口貿易(IFE)規定下的器材必須註冊並列出他們的設備。

美國與外國醫療器材機構應該要注意此FDA規定的改變,並需了解到保持FDA/FURLS系統中資訊正確的重要性。若器材機構的業主還沒有FDA帳號,則必須申請一個。
 無法保持資訊的更新和正確性可能會造成醫療器材在進口清關時的延遲。
如欲瞭解關於
FDA對醫療器材的規定請按此。關於此器材登記和列冊之新要求的常見問與答可以按此找到。

顧客託運醫療器材時也可以聯絡您在當地的服務代理商或FedEx代表,以了解這些FDA修正條款可能會如何影響到您的出口貨件。

中國海關推出新貨件清關系統

中國海關總署最近推出新貨件清關系統。
201288日起,進出口商必須清楚描述正式報關的商品及提供物品明確的資料。不符合此要求的貨件將可能造成清關延誤。
欲知詳情,請至
hscode.net。 請注意,所需資料的內容會依託運的商品而有所不同。
我們期待很快能再次為您服務。

非正式進口至美國的貨件價值上限提高

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局(CBP)日前宣佈提高非正式進口貨件的價值上限由2,000美元至2,500美元。這最終規定於2012年12月6日在聯邦紀事錄 上發表,並於2013年1月7日生效。

顧客無需再為2500美元以下的商品提供保證金,並不再需要最低25美元的貨物處理費(MPF)。但是,我們建議客戶在新安排下,仍需於空運提單和商業發票上清楚明確列出貨件價值,以便清關。

CBP還建議取消之前於紡織品和服裝協定下對某些物品的絕對配額中所需的正式進口語言要求。這是因為CBP不再需要為這些物品作正式進口。

藉著這新規定,現在您可以期望您寄往美國的貨件可以更暢順和更快速地清關。若想了解更多有關此最終規定的詳情,請參閱於2012年12月6日公佈的聯邦紀事錄

寄送鋰電池貨件的新規定

FedEx 非常重視運輸的安全,並嚴格遵守國際航空運輸協會 (IATA) 及國際民航組織 (ICAO)的規定。我們想提醒您,由201311日起,寄運所有鋰電池貨必須遵守 IATA 危險品條例2013年版的規定。

 

以下有關寄運鋰電池貨新規定的重點:

 

UN3480鋰離子電池- 包裝指引第965號第IA部份:

  • 寄件人申報表必須填寫貨件中所有鋰電池淨重量
  • 須符合聯合國包裝規格、 第II組別包裝標準
  • 須貼上第9級別標籤
  • 危險品託運附加費適用

 

UN3480鋰離子電池- 包裝指引第965號第IB部份:

  • 寄件人申報表和包裝上必須填寫貨件中所有鋰電池總重量
  • 須使用內層包裝及堅固的外層包裝
  • 須貼上第9級別及IATA鋰電池標籤
  • 危險品託運附加費適用

 

UN3480鋰離子電池- 包裝指引第965號第II部份:

  • 毋需填寫寄件人申報表 
  • 須使用內層包裝及堅固的外層包裝
  • 須貼上IATA鋰電池標籤
  • 必須空運提單上註明 "符合包裝指引第965號第II部份的鋰離子電池"
  • 不收取危險品託運附加費

 

UN3090鋰金屬電池- 包裝指引第968號第IA部份:

  • 寄件人申報表必須填寫貨件中所有鋰電池淨重量
  • 須符合聯合國包裝規格、 第II組別包裝標準
  • 須貼上第9級別標籤
  • 須貼上ICAO標籤
  • 危險品託運附加費適用
  • 寄件人必須在第I部份 (IA/IB)的獲批准名單內

 

UN3090鋰金屬電池- 包裝指引第968號第IB部份:

  • 寄件人申報表和包裝上必須填寫貨件中所有鋰電池總重量
  • 須貼上第9級別及IATA鋰電池標籤
  • 須使用內層包裝及堅固的外層包裝
  • 須貼上ICAO標籤
  • 危險品託運附加費適用
  • 寄件人必須在第I部份 (IA/IB)的獲批准名單內

 

UN3090鋰金屬電池- 包裝指引第968號第II部份:

  • 毋需填寫寄件人申報表 
  • 須使用內層包裝及堅固的外層包裝
  • 須貼上IATA鋰電池及FedExII部份標籤
  • 必須在空運提單上註明 "符合包裝指引第968號第II部份的鋰金屬電池"
  • 不收取危險品託運附加費
  • 寄件人必須在第II部份的獲批准名單內

 

以上規定的完整版本可見於附上之鋰電池運手續流程圖(只提供英文PDF)

 

請注意,按第II部份規定,連同設備包裝或內置於設備中的鋰電池淨重限制為每份包裹最多 5公斤。

 

根據指定包裝指引第I部份運的鋰離子及鋰金屬電池屬於受規管的危險品,故此必須作出 準確識別、分類、包裝和加上標籤。危險品寄件人申報表必須由曾受訓的寄件人填補寫及簽署。

 

FedEx不會受理未符合新規定的貨物,或任何須回收、 損壞、 廢棄或有缺陷的鋰電, 或任何包含此等鋰電池的電子產品,如手提電腦。

 

有關新規定的詳情,請瀏覽 http://www.iata.org/whatwedo/cargo/dgr/Documents/Lithium-Battery-Guidance-2013-V1.1.pdf. IATA鋰電池說明文件。

 

若您有任何疑問請與我們的業務代表或顧客服務部查詢

泰國海關對進口泰國之食品和藥物相關貨件施行嚴格規範

泰國海關針對進口到泰國的食品與藥品的相關貨件施行嚴格規範。
所有進口到泰國的食物和藥物相關貨件,包括但不限於藥品、醫療設備、食品、 飲料、營養補充品、 維他命和化妝品,不論價值和重量皆必須附有適當的許可證。
不符合的貨件可能在
5 個工作日內被銷毀或返回給寄件者;除非提供許可證和證明文件以符合食品暨藥物管理局 (FDA) 的要求。
因此,
FedEx建議託運人注意以下海關要求: 

產品類型

海關要求

個人 / 商業用途

藥物 (Medicine & Pharmaceuticals)

收件人必須在貨物到達前備妥進口許可或附有特定患者資訊的醫生處方

營養補充品 & 維他命

收件人必須在貨物到達之前備妥進口許可,或含有收件人聲明不供出售進口目的的認證信件

醫療設備

收件人必須在貨物到達之前備妥進口許可,或含有收件人聲明不供出售和附有特定患者資訊的醫生處方

食品

收件人必須在貨物到達之前備妥進口許可,或含有收件人聲明不供出售進口目的的認證信件

 

化妝品

收件人必須在貨物到達之前備妥進口許可,或含有收件人聲明不供出售進口目的的認證信件

 

藥物(Drugs)

僅由FDA 進口

危險品

僅由FDA 進口

活動物件 (精神藥物)

僅由FDA 進口

為了避免潛在的風險並確保您的貨件可以及時送達,必須備妥下列文件:

  1. 進口目的聲明(正本)
  2. 進口許可/訂購單 (由泰國FDA所發出)
  3. 允許由FedEx代表進口商透過泰國FDA處理貨件的授權文件

- 委託書
- 公司登記文件
- 公司登記文件中之授權人員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 兩個證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如欲知詳情,請聯絡顧客服務部

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局(CBP)可能將智慧財產權資訊分享給智財所有人以查緝仿冒品

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局(CBP)於2012424日發佈一則過渡規定,允許該局揭露涉嫌侵害智慧財產權(IPR)的資訊給實際的智財所有人,藉以判定該商標為合法或假冒。
根據自發佈日起生效的新規定,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局可以將可疑產品的照片或樣品以及包裝上的資訊提供給合法的智財所有人。
進口商將有
7天時間提交相關資訊以證明商品並非假冒;若無法提出證明,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局將扣留商品。
根據新的規定:

  • 一個「假冒商標」是指未經授權且與在美國專利暨商標局註冊的商標相同或無法區分的商標。
  • 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局最多可以扣留涉嫌假冒的商品30天。
  • 進口商將被告知拘留5天。
  • 進口商自收到拘留通知書起,有7天的時間來提供該可疑商標並非仿冒的資訊。
  • 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局在檢驗商品過程中的任何時間都可能揭露有關貨件和涉嫌假冒商標的資訊給智財所有人。
  • 智財所有人可能會被要求提供保證金,以確保產品會被歸還給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局。
  • 當發現商品為假冒,商品將被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局扣押並沒收。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關這項新規定的資訊,請按此訪問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局網站。

廣州機場海關加強對進口貨件徵稅基數的審查

廣州海關近期對於經廣州機場進口的貨件徵稅基數加強監管,為了確保您貨件的順利清關及準時送達,FedEx提醒您注意:

  • 完稅價格: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包括貨物的貨價、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及保險費。
  • 清關文件:託運申報值之敘述必須以完稅價格為基礎,且須明列於託運文件上。

 現行完稅價格的規定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作為審查的依據。詳情可參考海關總署的以下網址: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http://service.customs.gov.cn/tabid/399/ctl/InfoDetail/InfoID/3420/mid/60432/Default.aspx?ContainerSrc=%5bG%5dContainers%2f_default%2fNo+Container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
http://service.customs.gov.cn/tabid/399/ctl/InfoDetail/InfoID/3487/mid/60432/Default.aspx?ContainerSrc=%5bG%5dContainers%2f_default%2fNo+Container

完稅後交貨(DDP)貨件,進入歐盟的限制

我們想提醒您,寄運完稅後交貨(DDP)貨件到歐盟國家時,會有一定的限制。
DDP是指寄件人需在目的地提交已經完成清關入口的貨物,才算完成交貨責任。寄件人需承擔所有進出口應支付的風險與費用,包括運輸費、關稅和稅款及其他有關費用。

DDP貨件需要由寄件人進行報關。然而,寄件人並非總是可以合法地於歐盟國家安排報關。 同時,需注意的是每個歐盟國家對進口DDP貨件的清關要求都未必一樣。
因此,請注意下列有關
DDP貨件的要求:

  • 寄件人需為記錄的進口商(IOR
    荷蘭,德國,丹麥和瑞典要求IOR必須為寄件地的寄件人。
  • DDP貿易術語旁註明目的地城市
    奧地利,捷克共和國,德國,拉脫維亞,波蘭和羅馬尼亞明確要求需在DDP貿易術語旁註明目的地城市。
  • 在商業發票上註明運費和關稅及其他稅款
    奧地利,西班牙,法國,盧森堡,拉脫維亞,馬爾他和荷蘭要求在商業發票上分別註明運費和關稅及其他稅款。

如果DDP貨件不符合規定,海關可以漠視貨件為DDP貨件的事實。隨著海關的最後決定,這可能會導致不同的交貨條件。
按此以了解有關特定國家的要求詳情。
要了解更多由國際商會(ICC)提供有關DDP貨件和取得「 2010 年版國貿條規」的副本,請瀏覽http://www.iccwbo.org/incoterms/ 
我們建議您於寄運DDP貨件至歐盟國家前,需核實該歐盟目的地國家的海關要求。
特定歐盟國家對DDP貨件的要求

國家

寄件人為記錄的進口商

DDP貿易術語旁註明目的地城市

在商業發票上註明運費

備註

奧地利

 

X

X

 

比利時

 

 

 

DDP 不在清關系統內,所以需要作 CIF處理。

保加利亞

 

 

 

 

捷克共和國

 

X

 

 

德國

X

X

 

 

丹麥

X

 

 

 

愛沙尼亞

 

 

 

要委託代理人。

西班牙

 

 

X

 

芬蘭

 

 

 

 

法國

 

 

X

 

希臘

 

 

 

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收件人可接受為IOR狀態。

匈牙利

 

 

 

收件人需要提供 POA 及作為 IOR

愛爾蘭

 

 

 

 

義大利

 

 

 

 

立陶宛

 

 

 

不接受DDP。收件人或代理人需繳付關稅及其他稅款。

盧森堡

 

 

X

 

拉脫維亞

 

X

X

 

馬爾他

 

 

X

 

荷蘭

X

 

X

 

波蘭

 

X

 

 

羅馬尼亞

 

X

 

 

瑞典

X

 

 

 

 

斯洛伐克共和國

 

 

 

收件人需要提供 POA 及作為 IOR

斯洛維尼亞

 

 

 

不接受DDP。收件人或代理人需繳付關稅及其他稅款。

英國

 

 

 

 

如在商業發票無註明運費,會作 CIF處理。

瑞士

 

 

 

 

挪威

 

 

 

 

 

:
* IOR 指記錄的進口商
** CIF 指成本,保險加運費
*** POA 指委任書

進口醫療器材到新加坡的新規例

由2012年1月1日起,新加坡衛生科學局(HSA)的醫療器材分部將對進口新加坡的A級和B級醫療器材執行貿易網管制。
這意味著,所有進口到新加坡的醫療器材將受控於由新加坡海關和其他新加坡政府機構,包括HSA,管理的貿易網系統。
為避清關延誤,寄件人必須遵守貿易網絡的要求和程序,以便為這些醫療設備申請進口許可證。
此外,請於商業發票上準確提供以下的資料作貿易網申報:

A)序列號
B)完整的描述
C)HS編碼
d)產品代碼
E)進口許可證號編碼
F)進口人許可證編號
G)數量
如果您有任何進一步的查詢,請參閱 HSA的網站,寄電子郵件至 hsa_mdb_tradenet@hsa.gov.sg或致電65-62130838。
另外,您亦可聯繫我們的顧客服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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